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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送达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五常市拉林水泥有限公司

2021黑04执恢44号

发布时间:2021-08-30 09:12:50


    五常市拉林水泥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执行的陈燕申请执行五常市拉林水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五常市拉林水泥有限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发出公告(2021)黑04执恢44号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你公司与陈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黑高商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燕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2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五常市拉林水泥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陈燕支付借款1324.10万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

    二、被执行人五常市拉林水泥有限公司如不能清偿9820402014号和992041007号合同项下本金1164.10万元及利息,对其不能清偿部分,应以抵押的房产、机器设备折价或变卖、拍卖的价款清偿;

    三、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案件受理费194173.00元、保全费5000元(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已预交102086.50元),由五常市拉林水泥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的陈燕与五常市拉林水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五常市拉林水泥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在收到此令后二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

    此 令

    地址:鹤岗市南山区红旗路    邮   编:154103

    联系人:禹法官            联系电话:0468-3351601

    特此公告

    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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