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鑫:
本院受理执行的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任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任鑫林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黑04执29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你与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衢州仲裁委员会(2021)衢仲字第1-519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8月4日申请执行人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8月5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2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任鑫向申请执行人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4841.85元;
二、被执行人任鑫向申请执行人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2月4日至2020年8月3日的利息、贷后管理费以及罚息、逾期违约金579.43元,自2020年8月4日至2021年2月7日的利息、罚息、及逾期违约金402.31元,以及2021年2月8日起以剩余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提交仲裁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年利率15.4%计算利息、罚息及逾期违约金,要求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三、未按裁决书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仲裁服务费120元、案件受理费49元、案件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任鑫承担。
特此通知
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执行的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任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你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二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
此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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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禹法官 联系电话:0468-3351670
特此公告
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