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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送达执行裁定书:于鸿瑞

(2021)黑04执227号

发布时间:2021-08-16 14:59:16


    于鸿瑞:

    本院受理执行的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于鸿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于鸿瑞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黑04执227号执行裁定书。本院在执行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于鸿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给付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2814.26元。申请执行人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请求撤回执行申请,待被执行人有其财产线索时再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终结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黑04执22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地址:鹤岗市南山区红旗路    邮   编:154103

    联系人:禹法官            联系电话:0468-3351670

    特此公告

    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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