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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崔怀昊

(2021)黑04执111号

发布时间:2021-06-25 14:43:05


    崔怀昊:

    本院受理执行的广西钱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崔怀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崔怀昊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发出公告(2021)黑04执111号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你与广西钱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崔怀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衢州仲裁委员会(2019)衢仲网字第26613号裁决书,于2021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崔怀昊电子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崔怀昊向申请执行人广西钱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3368.77元;二、被执行人崔怀昊向申请执行人广西钱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自2019年3月2日起,以剩余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三、被执行人崔怀昊向申请执行人广西钱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仲裁服务费90.00元;四、被执行人崔怀昊向申请执行人广西钱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受理费30.00元;五、未按裁决书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六、案件执行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崔怀昊承担。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崔怀昊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大额银行存款信息,无对外投资信息;其名下有房屋一户(证号:黑(2016)鹤岗市不动产权第0000535号,坐落:工农区58委龙宇花园C组团1号楼050602室,面积:21848.3/65.23平方米),本院已裁定查封。2021年6月1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对衢州仲裁委员会(2019)衢仲网字第26613号裁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崔怀昊限制消费。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崔怀昊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已申请终结此案本次执行程序,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黑04执111号广西钱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崔怀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执行的广西钱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崔怀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你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在未履行完毕衢州仲裁委员会(2019)衢仲网字第26613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前,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有关单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仍允许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衢州仲裁委员会(2019)衢仲网字第26613号裁决书,于2021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崔怀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执行人崔怀昊名下的房产予以查封(证号:黑(2016)鹤岗市不动产权第0000535号,坐落:工农区58委龙宇花园C组团1号楼050602室,面积:21848.3/65.23平方米);

    二、被执行人崔怀昊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查封期间内,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对动不产权利的查封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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