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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执行裁定书:徐洋

(2021)黑04执65号

发布时间:2021-04-19 10:22:54


    徐洋:

    本院受理执行徐洋罚金一案,现因徐洋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黑04执65号执行裁定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黑04刑初5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徐洋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向本院缴纳罚金70000.00元。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徐洋无对外投资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其名下有房屋1户(证号:QZ20140520024,坐落:鹤岗市工农区53委德政小区23号楼510室,建筑面积:62.9平方米)本院已裁定查封;其在银行有存款100.00元、39990.00元,在财务通有存款1499.33元、200.00元,已划拨至本院账户。本案罚金执行的执行依据与另案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黑04执164号被执行人韩庆忠、张超、王新鑫等54人退赔被害人14910210.00元执行一案是同一执行依据。

    本院认为,根据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黑04刑初5号刑事判决书的判决内容:“判处徐洋罚金70000.00元;依法追缴涉案赃款14910210.00元,不足部分责令退赔”,依法应将罚金执行与责令退赔合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黑04执65号被执行人徐洋缴纳罚金70000.00元执行一案合并至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黑04执164号被执行人韩庆忠、张超、王新鑫等54人退赔被害人14910210.00元执行一案中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地址:鹤岗市南山区红旗路    邮   编:154103

    联系人:禹法官            联系电话:0468-3351670

    特此公告

    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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