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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朱宝刚

(2021)黑04执251号

发布时间:2021-09-15 10:15:32


    朱宝刚:

    本院受理执行的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朱宝刚合同纠纷一案,因朱宝刚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黑04执251号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鹤岗仲裁委员会(2020)鹤仲裁字第12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朱宝刚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一、被执行人朱宝刚向申请执行人杨淑芬支付车库折价款111540.00元;二、被执行人朱宝刚向申请执行人杨淑芬支付违约金55000.00元;三、未按裁决书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仲裁费7928.00元、案件执行费2398.00元由被执行人朱宝刚承担。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朱宝刚无银行存款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通过传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朱宝刚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信息。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朱宝刚无财产可供执行,此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黑04执251号申请执行人杨淑芬与被执行人朱宝刚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院于2021年7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杨淑芬与被执行人朱宝刚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在未履行完毕鹤岗仲裁委员会(2020)鹤仲裁字第12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前,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 令

    地址:鹤岗市南山区红旗路    邮   编:154103

    联系人:禹法官            联系电话:0468-3351670

    特此公告

    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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