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当前位置: 司法公开 -> 公告

公告

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程森林

(2021)黑04执199号

发布时间:2021-08-01 16:01:53


    程森林:

    本院受理的山东今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程森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程森林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发出公告(2021)黑04执19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一份。你与山东金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海仲裁委员会(2021)北海仲字第7-1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东金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程森林向申请执行人山东金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26190.72元;

    二、被执行人程森林向申请执行人山东金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借款利息,以未还本金26190.72为基数,按年利率7%的标准,自2020年11月17日起计付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未按裁决书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仲裁费800.00元、案件执行费305.00元由被执行人程森林承担。

    特此通知

    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执行的山东金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程森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你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二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

    此 令

    地址:鹤岗市南山区红旗路    邮   编:154103

    联系人:禹法官            联系电话:0468-3351670

    特此公告

    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