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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孙德龙

(2021)黑04执109号

发布时间:2021-06-11 15:38:22


    孙德龙:

    本院受理执行的广西钱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孙德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孙德龙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发出公告(2021)黑04执10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一份。你与广西钱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衢州仲裁委员会(2019)衢仲网裁字第3646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3月5日申请执行人广西钱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孙德龙向申请执行人广西钱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4000元;

    二、被执行人孙德龙向申请执行人广西钱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截止至2019年4月11日止的利息、贷后管理费、逾期违约金合计242.63元;

    三、被执行人孙德龙向申请执行人广西钱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自2019年4月12日起,以剩余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四、被执行人孙德龙向申请执行人广西钱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仲裁服务费110.00元;

    五、被执行人孙德龙向申请执行人广西钱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受理费41.00元;

    六、未按裁决书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七、案件执行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孙德龙承担。

    特此通知

    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执行的广西钱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孙德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你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二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

    此 令

    地址:鹤岗市南山区红旗路    邮   编:154103

    联系人:禹法官            联系电话:0468-3351670

    特此公告

    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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