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被告于2002年通过案外人焦玉民介绍认识。2002年春,宋继生找到焦玉民提出把自己培育的高产豆种收回再卖给农户种植,然后到秋回收,从中获利。经过考察,原、被告与案外人焦玉民三人于2002年10月14日签订了一份书面合同书,合同约定:今有宋继生、任贵增、焦玉民三人从榆树拉回黄豆3万斤,资金由任贵增、焦玉民出资、宋继生包销售,保证每市斤卖到8元,2003年3月前售完。如低于本钱,产生亏损由宋继生包赔一切损失。宋继生拿钢铁厂附近房照及家中一台正常使用的推土机作抵押。此后,由任贵增出资,三人到吉林榆树以每市斤1.8元的价格共收回宋继生所培育的高产黄豆1.72万斤,其中送到庆阳农场6000斤豆种,由庆阳农场种子公司赊给当地农户试种,约定秋后回收再结算豆种款。在种植期间,焦玉民和宋继生还多次到庆阳农场进行田检。2003年10月22日,原、被告及焦玉民三人再次来到庆阳农场商议回收黄豆的事,在庆阳饭店,三人经商议后形成了一份欠条,内容是:给庆阳大豆折合人民币58,800.00元,经焦玉民、任贵增、宋继生同意,由宋继生一个月内将58,800.00元归还任贵增,然后去除费用进行分配,费用约2,000.00元,三人在欠条中均签字认可。约半个月后,三人又来到庆阳农场商议回收黄豆一事,于2003年11月10日,三人经过协商又书写了一份欠条,内容是:给庆阳送黄豆折合人民币58,000.00元,此钱由任贵增出的,经宋继生、焦玉民、任贵增三人同意,由宋继生一个人在一个月内将58,000.00元归还任贵增,此欠条一式三份,欠款人宋继生,出资人任贵增,见证人焦玉民。但直到秋后三人也未到庆阳农场回收黄豆,因此这6000斤豆种款至今也没有收回。2004年2月28日,由焦玉民书写,原、被告以及焦玉民三人共同签字制作了两页帐目,帐目中记载了三人于2002年到吉林榆树收回1.72万斤黄豆后至2004年2月期间的销售豆种以及到省内各地出差、田检、参观等所花费用(其中包括原告到庆阳送货买袋费用)的部分明细帐,帐目中还记载了研究所执照、验资等花费情况,但关于三人从吉林榆树所收回的1.72万斤黄豆的去向和回收情况在帐目中并未完全体现。
另查明,2003年5月,原、被告和焦玉民共同申办了裕民大豆研究所,由原告焦玉民任所长,任贵增任农艺师,业务范围是:大豆品种开发、稀植高产技术的推广及应用等,并结合当地土质为农户选择优秀品种。研究所章程中规定:本所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此后三人产生纠纷,原告于2004年6月以欠条为据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共计66,000.00元整,现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变,仍然是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66,000.00元。
【案件焦点】
原、被告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合伙关系还是借贷关系,如果是合伙关系,那么双方在合伙经营期间所形成的欠条能否按借贷关系处理。
【法院裁判要旨】
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的借款行为,借贷关系必须清楚明确。本案中原、被告及案外人焦玉民于2002年签订了合伙协议,在此期间三人又实际履行了合伙协议,由宋继生提供技术培育豆种,由原告出资从吉林榆树收回了1.72万斤黄豆,在2002年至2004年期间将黄豆做为豆种销往省内各地,并多次进行田检、参观、出差产生了多笔费用,对此合伙销售豆种的事实,在原、被告及焦玉民三人签字认可的往来帐目中均有体现,可以认定。而原告用以起诉的58,000.00元的欠条,其实质并非借款,而是三人在合伙期间对赊给庆阳种子公司农户试种的6000斤豆种款如何承担所做出的约定。关于原告提供的8,000.00元欠条,也并非原告所述单纯的借款,且在三方合伙经营大豆期间的帐目中记载原告拉走黄豆欠款8,000.00元。综上所述,原、被告及焦玉民三人之间的合伙事实客观存在,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66,000.00元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任贵增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50.00元由原告任贵增承担。
【法官后语】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的借款行为。
合伙协议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为明确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所订立的协议。
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应首先审查原、被告双方的借贷关系是否明确,即使持有欠条,也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订立了合伙协议,协议中对出资、利润分配、风险承担等都做了约定,且双方又实际履行了合伙协议,虽然被告在合伙期间为原告出具了借条,但其实质并非借款,而是双方在合伙经营大豆期间对外销售豆种的帐目,需要合伙双方进行清算和结算。因此原、被告之间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合伙关系,而非借贷关系。在双方的合伙关系尚未进行清算或结算前,原告仅凭借被告出具的欠条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是不能得到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