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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晨辉

(2021)黑04执128号

发布时间:2021-07-01 14:21:33


    刘刚:

    本院受理执行的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于晨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于晨辉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发出公告(2021)黑04执12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你与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衢州仲裁委员会(2020)衢仲网字第3218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于晨辉归还申请执行人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本金3721.03元;

    二、被执行人于晨辉向申请执行人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平台服务费、贷后服务费、罚息及逾期违约金(自2019年6月10日起,以剩余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提交仲裁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年利率15.4%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三、未按裁决书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仲裁服务费100元、仲裁案件受理费37元、案件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于晨辉承担。

    特此通知

    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执行的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于晨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你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二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

    此 令

    地址:鹤岗市南山区红旗路    邮   编:154103

    联系人:禹法官            联系电话:0468-3351670

    特此公告

    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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