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勇:
本院申请执行的浙江振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李勇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黑04执134号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
你与浙江振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宁波仲裁委员会(2019)甬仲金字第74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振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姜振雨归还申请执行人浙江振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84764.68元及计算至2019年7月31日的违约金12471.10元合计97235.78元,并支付自2019年8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84764.68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0.0657%计算的违约金。
二、未按裁决书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仲裁费3468.00元、处理费200元、案件执行费1171.00元由被执行人姜振雨承担。
特此通知
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执行的浙江振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姜振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你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二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
此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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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禹法官 联系电话:0468-3351670
特此公告
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