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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范龙轩

(2021)黑04执187号

发布时间:2021-06-01 09:56:11


    范龙轩:

    本院受理执行的惠易(杭州)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崔怀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范龙轩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黑04执187号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你与惠易(杭州)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海仲裁委员会(2020)北海仲字第7-35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惠易(杭州)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范龙轩向申请执行人惠易(杭州)贸易有限公司支付买断款3700.00元;

    二、未能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仲裁费300.00元、案件执行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范龙轩承担。

    特此通知

    附:1、当事人缴款通知书一份

    2、执行费缴款通知书一份

    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执行的惠易(杭州)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范龙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你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二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

    此 令

    地址:鹤岗市南山区红旗路    邮   编:154103

    联系人:禹法官            联系电话:0468-3351670

    特此公告

    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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