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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崔怀昊

(2021)黑04执111号

发布时间:2021-06-15 09:28:03


    崔怀昊:

    本院受理执行的方西钱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崔怀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崔怀昊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黑04执111号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关于广西钱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崔怀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衢州仲裁委员会(2019)衢仲网字第2661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事项:

    一、对被执行人崔怀昊名下的房产予以查封(证号:黑(2016)鹤岗市不动产权第0000535号,坐落:工农区58委龙宇花园C组团1号楼050602室,面积:21848.3/65.23平方米);

    二、对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6月 日至2024年6月 日。

    附:(2021)黑04执111号执行裁定书一份。

    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执行的广西钱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崔怀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你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在未履行完毕衢州仲裁委员会(2019)衢仲网字第26613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前,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有关单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仍允许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此 令

    地址:鹤岗市南山区红旗路    邮   编:154103

    联系人:禹法官            联系电话:0468-3351670

    特此公告

    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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