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晓琦:
本院受理执行的辛晓琦犯诈骗罪被判处追缴退赔涉案赃款、刑事处罚金一案,因辛晓琦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发出公告(2021)黑04执16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黑04刑初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你因诈骗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被执行人辛晓琦缴纳罚金一万一千元。
特此通知
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执行的被执行人辛晓琦刑事罚金一案,你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二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
此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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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禹法官 联系电话:0468-3351670
特此公告
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