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宝刚:
本院受理执行的杨淑芬申请执行朱宝刚合同纠纷一案因朱宝刚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发出公告(2021)黑04执25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你与杨淑芬合同纠纷一案,鹤岗仲裁委员会(2020)鹤仲裁字第1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淑芬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朱宝刚给付申请执行人杨淑芬车库折价款111540元;
二、被执行人朱宝刚给付申请执行人杨淑芬违约金55000元;
三、未按裁决书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仲裁费7928元、案件执行费2398元由被执行人朱宝刚承担。
特此通知
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执行的杨淑芬申请执行朱宝刚合同纠纷一案,你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二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
此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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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禹法官 联系电话:0468-3351670
特此公告
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