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当前位置: 司法公开 -> 公告

公告

送达执行裁定书:宋丹

(2021)黑04执210号

发布时间:2021-07-29 14:53:29


    宋丹:

    本院受理执行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宋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黑04执210号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428号由由世纪广场1号楼20楼。

    法定代表人:刘高峰,职务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宋丹,女,汉族,1976年4月2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宏大社区36委2组西解放路4号楼2单元406室。

    本院在执行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宋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给付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1542元。申请执行人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请求撤回执行申请,待被执行人有其财产线索时再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终结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黑04执21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法官:禹胜虎                                   联系电话:0468-3351670

    特此公告

    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