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丽:
本院受理执行的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刘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黑04执20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本院于2021年7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的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刘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衢州仲裁委员会(2021)衢仲字第1-240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报个人全部财产。
2、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或本院偿还执行款2,900.61元及利息,仲裁费100.00元,应缴纳执行费50.00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新南支行。
户名: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
账号:9558850906000058906
本院于2021年7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的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刘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在收到此令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
二○二一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