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执行的广西钱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闫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黑04执106号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广西钱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青秀区朱槿路16号菲律宾金菲豪园5号楼。
法定代表人:梁华强,职务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闫伟,男,1990年10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230421199010071310,住黑龙江省鹤岗市萝北县。
本院在执行广西钱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闫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广西钱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书,请求撤销对本案的执行,待被执行人出现或有其财产线索时再申请执行,经审查,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黑04执10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法官:司尚迅 联系电话:0468-3358150
特此公告
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