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执行北京恒元信业技术有限公司与王芳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黑04执184号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向北京恒元信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创远路36号院11号楼5层501室。
法定代表人:韩亮,职务: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王芳芳,女,1985年6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230422198506200720,住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黑04执18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法官:司尚迅 联系电话:0468-3358150
特此公告
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