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海涛:
本院受理执行的北京恒元信业技术有限公司与李海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李海涛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黑04执179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1.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申报个人全部财产。
2.向北京恒元信业技术有限公司还款5976.80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新南支行。
户名: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
账号:9558850906000056405
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李海涛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在收到此令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
执行法官:司尚迅 联系电话:0468-3358150
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