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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送达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马金宝、赵双齐、王秀春、顾源超

(2021)黑04执恢17号

发布时间:2021-07-23 11:49:29


    马金宝、赵双齐、王秀春、顾源超:

    本院受理执行的王永杰申请恢复执行马金宝、赵双齐、王秀春、顾源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因被执行人马金宝、赵双齐、王秀春、顾源超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黑04执恢17号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王永杰与马金宝、赵双齐、王秀春、顾源超附带民事赔偿一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黑刑一终字第4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永杰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被执行人马金宝、赵双齐、王秀春、顾源超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被执行人马金宝、赵双齐、王秀春、顾源超赔偿申请执行人王永杰71962.05元。

    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执行的王永杰申请执行马金宝、赵双齐、王秀春、顾源超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你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二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

    特此公告

    地址:鹤岗市南山区红旗路    邮   编:154103

    联系人:禹法官           联系电话:0468-3351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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