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勇:
本院受理执行的上海快升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李勇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黑04执13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你与上海快升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衢州仲裁委员会(2021)衢仲金网字第148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上海快升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李勇归还申请执行人上海快升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6笔借款到期未还本金合计1800元、借期内利息合计45.25元;
二、被执行人李勇归还申请执行人上海快升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逾期违约金合计56.17元(2021年1月4日起之后的逾期违约金,以到期未还本金18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5%计算至欠款实际还清之日止);
三、未按裁决书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仲裁案件受理费30元、案件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李勇承担。
执行款缴费金额:1949.44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新南支行。
户名: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
账号:9558850906000057254
执行费缴费金额:50.00元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鹤岗市分行营业部。
户名: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
账号:6228402226211744863
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执行的上海快升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你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二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
执行法官:禹法官 联系电话:0468-3351670
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