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全市法院队伍教育整顿工作已正式进入第二阶段“查纠整改”环节,为大力弘扬刀刃向内、刮骨疗毒的自我革命精神,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制约严格公正执法的堵点、影响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的难点,将在查纠整改环节对全市法院进行“顽瘴痼疾”及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现向社会公开整治内容,恳请社会予以监督。
一、整治范围及时间
整治范围为全市两级法院全体在编在职干警。整治时间为即日起至2021年6月中旬。
二、“顽瘴痼疾”及突出问题重点整治内容
(一)整治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
整治内容:(1)领导干部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政法干警不了解,不如实记录报告,填报不实;(2)领导干部要求办案人员或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有利害关系人的,本人或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3)领导干部和上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具体要求的;(4)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人的;(5)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6)司法人员违反办案回避制度与相关人员接触的,泄露办案工作秘密或其他不得泄露的情况;(7)为当事人推荐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律师;(8)接受当事人、律师、特定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9)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10)对法院工作人员亲属从事律师职业情况底数不清,监管不到位,对存在任职回避情形的人员未按规定要求及时调整工作岗位;法院工作人员不主动报告亲属从事律师职业情况,或者不按规定提出任职回避申请;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的亲属违规以律师身份代理其任职法院和辖区法院诉讼执行案件,离任后,违规担任原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11)落实“三个规定”的体制机制不健全,责任落实不到位,对违反“三个规定”问题查处追责不力;(12)贯彻落实“三个规定”存在的其他问题。
(二)整治干警及其家属违规从事经营活动及参股借贷
整治内容:一是在职法院干警。(1)经商办企业的;(2)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份或者证券的;(3)违规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4)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5)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6)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7)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8)投资入股或变相投资入股矿产、娱乐场所等企业的;(9)受雇于任何组织、个人的;(10)利用职权推销指定与本人从事工作或分管领域相关联产品的;(11)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司法的;(12)法官兼任律师、仲裁员和公证员的。二是离职、退休干警。法院干警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班子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法院干警在离职三年内,其他法院干警在离职两年内,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三是法院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行为。法院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利用法院干警的职权或职务影响谋取私利,在法院干警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法院干警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违规行为具体包括:(1)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与他人合办私营经济组织的;(2)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企业的;(3)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公司后回国从事经营活动的;(4)受聘担任私营企业的高级职务(不包括独立董事)的;(5)在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私营经济组织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6)在外方企业驻国内代表机构中担任首席代表、代表等;(7)利用中介活动等方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还包括承包、租赁、委托、合作、联营等方式在国有、集体单位的经商办企业或者其他经营性活动的;(8)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营利性活动;(9)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在管辖范围内担任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10)法院干警的配偶、父母、子女在管辖范围内从事与法院业务相关的评估、鉴定、拍卖等有偿中介活动的;(11)法院干警的配偶、父母、子女在管辖范围内经营借贷公司、金融担保公司或者从事资产融资、企业重组等营利性活动,可能影响审判、执行活动的。四是变相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法院干警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以委托代持、隐名投资,或利用他人身份变相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弄虚作假变相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除以上五个方面,其他违规违法从事经营行为也纳入整治范围。对法院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确因生活困难、无固定收入、没有经济来源等原因,在不违反“不得利用政法干警的职权或职务影响谋取私利,在政法干警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规定前提下,从事经商办企业或开办个体经营的行为,原则上不纳入清理范围,但要履行报备手续。
(三)整治审判执行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是整治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有案不立整治重点:(1)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未依法接受诉状并在规定期限内立案;(2)对提交的起诉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未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材料和期限;(3)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不受理材料、不给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4)违反立案登记制规定,采取发放立案指标、限定立案数量、拖延立案等方式,阻碍或限制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人为拖延立案、控制立案等问题。压案不查整治重点:(1)未依法在规定期限内向当事人送达起诉状副本、传票及其他法律文书;(2)案件中有可供执行财产而不执行;(3)违反财产保全、执行查封有关规定,诉前、诉讼保全过程中,超标的、超范围、超时限采取保全措施;(4)消极执行,查询、评估、处置财产,发放执行款物不及时,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以终本方式结案,虚假终本报结;(5)违反审判、执行期限管理规定,严重超审限,案件久拖不决,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6)严重违反诉讼程序,滥用自由裁量权,利用审判执行权谋取私利,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判。有罪不究整治重点:(1)对依法应当判决有罪的案件,违法宣告无罪;(2)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判处免于刑事处罚;(3)对于没有从轻或减轻情节,降格量刑等问题。二是久执不果、执行失范问题及机械执法司法、影响企业生产经营问题。(1)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和线索置若罔闻,工作拖拉,导致出现执行不到位问题的;(2)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的顺利衔接和高效运行存在问题;(3)强制执行不当导致执行信访,因处理不当出现后果的;(4)机械司法、选择性司法,不当采取司法强制措施,影响企业生产经营;(5)在“套路贷”等虚假诉讼案件中违纪违法;(6)强化监督管理。进一步加强审判管理和作风建设,加大对泄露审判执行秘密等违纪违规行为和对待当事人作风简单粗暴、冷硬横推及慵懒散拖等司法作风问题的整治,完善相关制度措施。
(四)整治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整治内容:(1)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帮助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虚假立功;(2)对罪犯考核材料、立功或重大立功证据材料、病情鉴定等材料审核不严,存在明显问题没有发现、甚至明知是虚假材料仍予以认定;(3)与医院、医疗鉴定机构及卫健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规违法出具虚假病情鉴定或检查证明文件;(4)在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过程中,接受罪犯、罪犯家属及其请托人请客送礼,甚至受贿、索贿;(5)与刑罚执行机关干警、罪犯家属及其请托人私下串通,为罪犯违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创造条件、出谋划策;(6)帮助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虚假立功。徇私舞弊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甚至为涉黑涉恶人员充当保护伞;(7)在罪犯交付执行过程中、暂予监外执行到期后不依法履行职责,导致罪犯脱管、漏管。
(五)整治原法院人员违规到律师事务所当律师或在幕后当“法律顾问”,充当司法掮客
整治内容:(1)违反回避制度。对退休、调离、解聘、辞职、辞退、开除等离开法院工作岗位的人员从业情况监管不到位,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法院离任后二年内,违规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辩护)人;(2)违反离职从业限制性规定。法院原领导干部离任后三年内、其他工作人员离任后二年内,接受原任职法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聘任或担任合伙人、设立人;以其他律师名义接受委托,隐名代理,在幕后充当“法律顾问”;(3)法官退休、离职后从事律师职业,利用原任职单位的社会关系,拉拢腐蚀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从中牟利;(4)充当司法掮客。原法院人员利用离任前职务身份及影响,或利用上下级法院间的工作关系、原任职法院的同事关系等,为案件承办法官与当事人、受托人、律师之间的违规接触交往牵线搭桥,或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等的请托,违规干预过问案件,从中牟利;(5)法官、检察官被开除后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6)法官退休、离职后,存在其他违规担任律师、法律顾问,或以其他方式充当司法掮客行为等问题。
(六)整治委托评估、鉴定工作不规范,对鉴定评估机构监督管理不到位,以及勾结中介、鉴定、拍卖等机构谋取非法利益问题
整治内容:(1)法院工作人员与当事人、评估鉴定机构串通谋取私利、充当诉讼掮客;(2)办案法官违规办理对外评估鉴定工作,利用职权影响当事人自主协商选择评估鉴定机构;(3)审判执行过程中,违规采信明显失实的评估鉴定结论,导致错案;(4)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在其任职法院管辖区域内违规从事司法鉴定、评估等有偿法律服务;(5)制度机制不健全,对评估鉴定机构(鉴定人)监督管理不到位;(6)依照规定应当采取鉴定、勘验、证据保全等措施而故意不采取;(7)故意违反规定选定审计、鉴定、评估、拍卖等中介机构,或者串通、指使相关中介机构在审计、鉴定、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8)其他勾结中介、鉴定、拍卖等机构谋取非法利益情形。
(七)整治清理长期未结案件,杜绝隐性超审限
整治内容:(1)有效解决长期未结诉讼案件清理进展慢、边清边积的不良现象,有效实现“控制增量、消化存量”的工作目标;(2)坚决整治杜绝不负责、不作为、慢作为、消极等待等致诉讼案件长期未结问题;(3)强化审判管理监督工作力度、防止因质效低下产生新的长期未结诉讼案件;(4)整治案件中止、扣除和延长审限情况审查不严,法定事由掌握不准确,责任不明确情况。
根据《全市政法系统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关于突出问题整治内容要求,将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问题列为查纠整改重点整治问题。
整治内容:(1)对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关于政法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传达、部署、落实不力的;(2)压实法院党组管党治警主体责任不够、层层传导压力不够,党风廉政建设长期停滞不前、法院队伍纪律形象长期没有改观的;(3)对法院党组存在的该请示不请示、该报告的不报告、该落实的不落实等问题听之任之、不予督促纠正的;(4)安排布置任务不切实际,对请示的重要事项办理不及时,无正当理由不予答复的;(5)对督查、检查、考核过多,随意要求基层单位报送数据、材料等违反为基层减负有关规定要求的;(6)发文开会上下一般粗,个别领导干部只挂帅不出征,只提原则要求、不抓具体落实,督导检查重“迹”不重“绩”、重说不重做;(7)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
三、监督渠道
如您发现我们存在上述问题,请您随时与我们联系,监督渠道为:
举报电话:0468-3358163
举报邮箱地址:hgzyjcs@163.com
受理时间:工作日08:30-17:00
受理信电截止日期:2021年6月15日
举报人应本着实事求是原则,如实反映问题,对利用举报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我们将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听取您的意见建议,受理您的监督举报,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队伍教育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