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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送达执行裁定书:高卫杰

(2020)黑04执恢37号

发布时间:2020-12-25 15:57:41


高卫杰: 

    本院受理执行的鹤岗市兴汇吉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高卫杰、鹤岗市鑫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黑04执恢37号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鹤岗市兴汇吉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工农东解放路79号。

    法定代表人:张慧乔,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高卫杰,男,汉族,1959年8月21日出生,住址,鹤岗市工农区新鹤社区25委1组。

    被执行人:鹤岗市鑫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工农区红旗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鹿岭,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鹤岗仲裁委员会鹤仲裁字(2015)第19号裁决书,于2020年9月29日向高卫杰、鹤岗市鑫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恢复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高卫杰向鹤岗市兴汇吉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80万元,利息526400元(从2013年12月31日起至2016年8月31日止月息2分),本息合计1326400元:二、被执行人高卫杰如不能清偿本裁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借款本息,则由鹤岗市鑫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用借款担保的抵押物(坐落在鹤岗市工农区18委贸易局3号楼(甲栋)103、107室建筑面积各116.31平方米二户房屋,他项权证书号:(QZ00042207、QZ00042210)),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偿还鹤岗市兴汇吉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借款本息。不足清偿的剩余部分,由高卫杰清偿;三、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案件仲裁费15000元、执行费15664元由被执行人高卫杰承担。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2020年12月2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鹤岗市鑫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坐落于鹤岗市工农区18委贸易局3号楼(甲栋)的2户房屋(1、103室,房屋所有权证号:QZ00042207号,面积:116.31平方米,层数:1层,结构:钢混,用途:商业营业用房;2、107室,房屋所有权证号:QZ00042210号,面积:116.31平方米,层数:1层,结构:钢混,用途:商业营业用房)进行网络拍卖。2020年12月21日买受人张慧乔以1071078.00元的最高价竞得该2户房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鹤岗市鑫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坐落于鹤岗市工农区18委贸易局3号楼(甲栋)的2户房屋(1、103室,房屋所有权证号:QZ00042207号,面积:116.31平方米,层数:1层,结构:钢混,用途:商业营业用房;2、107室,房屋所有权证号:QZ00042210号,面积:116.31平方米,层数:1层,结构:钢混,用途:商业营业用房)归买受人张慧乔(身份证号码:230403195103030226)所有,该2户房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张慧乔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张慧乔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法官:禹法官          联系电话:0468-3351670

    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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