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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送达执行裁定书:高卫杰

(2020)黑04执恢37号

发布时间:2020-10-09 15:54:20


高卫杰: 

    本院受理执行的鹤岗市兴汇吉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高卫杰、鹤岗市鑫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黑04执恢37号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鹤岗市兴汇吉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工农东解放路79号。

    法定代表人:张慧乔,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高卫杰,男,汉族,1959年8月21日出生,住址,鹤岗市工农区新鹤社区25委1组。

    被执行人:鹤岗市鑫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工农区红旗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鹿岭,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鹤岗仲裁委员会鹤仲裁字(2016)第19号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高卫杰、鹤岗市鑫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查封期限即将届满,申请执行人鹤岗市兴汇吉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本院续行查封被执行人鹤岗市鑫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坐落于鹤岗市工农区18委贸易局3号楼(甲栋)2户房屋(1、103室,房屋所有权证号:QZ00042207号,面积:116.31平方米,层数:1层,结构:钢混,用途:商业营业用房;2、107室,房屋所有权证号:QZ00042210号,面积:116.31平方米,层数:1层,结构:钢混,用途:商业营业用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执行人鹤岗市鑫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坐落于鹤岗市工农区18委贸易局3号楼(甲栋)的2户房屋续行查封(1、103室,房屋所有权证号:QZ00042207号,面积:116.31平方米,层数:1层,结构:钢混,用途:商业营业用房;2、107室,房屋所有权证号:QZ00042210号,面积:116.31平方米,层数:1层,结构:钢混,用途:商业营业用房);

    二、被执行人鹤岗市鑫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保管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对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利的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法官:禹法官          联系电话:0468-3351670

    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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