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宇:
本院受理执行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聂宇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黑04执107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1.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申报个人全部财产。
2.向深圳市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还款5500.03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新南支行。
户名: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
账号:9558850906000056355
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聂宇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在收到此令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
执行法官:司尚迅 联系电话:0468-3358150
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