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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吉虹磊

(2020)黑04执99号

发布时间:2020-07-15 09:22:50


吉虹磊:

    本院受理执行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吉虹磊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黑04执99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1.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申报个人全部财产。

    2.向深圳市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还款6446.74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新南支行。

    户名: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

    账号:9558850906000056363

    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吉虹磊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在收到此令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

    执行法官:司尚迅           联系电话:0468-3358150

    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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