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卫杰:
本院受理执行的鹤岗市兴汇吉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高卫杰、鹤岗市鑫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高卫杰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黑04执恢37号通知书。关于鹤岗市兴汇吉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高卫杰、鹤岗市鑫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裁定进入评估拍卖程序。因你双方议价未达成一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三条之规定,以网络询价方式被执行人鹤岗市鑫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坐落于鹤岗市工农区18委贸易局3号楼(甲栋)的2户房屋(1、103室,房屋所有权证号:QZ00042207号,面积:116.31平方米,层数:1层,结构:钢混,用途:商业营业用房;2、107室,房屋所有权证号:QZ00042210号,面积:116.31平方米,层数:1层,结构:钢混,用途:商业营业用房)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现将询价结果告知于你们:
1、103室,房屋所有权证号:QZ00042207号,面积:116.31平方米,网络询价结果为:396039.00元;2、107室,房屋所有权证号:QZ00042210号,面积:116.31平方米,网络询价结果为:396039.00元。
如有异议,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可以在收到此报告书后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执行法官:禹法官 联系电话:0468-3351670
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