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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高卫杰

(2020)黑04执恢37号

发布时间:2020-09-24 15:58:36


高卫杰:

    本院受理执行的鹤岗市兴汇吉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高卫杰、鹤岗市鑫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高卫杰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黑04执恢37号恢复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的鹤岗市兴汇吉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高卫杰、鹤岗市鑫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高卫杰向鹤岗市兴汇吉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80万元,利息526400.00元(从2013年12月31日起至2016年8月31日止月息2分),本息合计1326400.00元。

    二、被执行人高卫杰如不能清偿本裁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借款本息,则由鹤岗市鑫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用借款担保的抵押物(坐落在鹤岗市工农区18委贸易局3号楼(甲栋)103、107室建筑面积各116.31平方米二户房屋,他项权证书号:(QZ00042207、QZ00042210)),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偿还鹤岗市兴汇吉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借款本息。不足清偿的剩余部分,由高卫杰清偿。

    三、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案件仲裁费15000元、执行费15664元由被执行人高卫杰承担。

    执行款缴费金额:1326400.00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新南支行。

    户名: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

    账号:95588509000055977

    执行费缴费金额:15664.00元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鹤岗市分行营业部。

    户名: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

    账号:6228402226212596163

    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鹤岗市兴汇吉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高卫杰、鹤岗市鑫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两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

    执行法官:禹法官          联系电话:0468-3351670

    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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