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连峰:
本院受理执行的王连峰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黑04执130号执行裁定书。
被执行人:王连峰,男1975年9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监狱服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5)鹤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依法执行被执行人王连峰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执行,2020年8月18日向被执行人田英喜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通过网络查控,传统查询,现已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5)鹤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法官:鲁晓波 联系电话:0468-3358150
特此公告
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