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执行的宜信惠琮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于雪山、王丽娟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黑04执62号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宜信惠琮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122号1段M501室
法定代表人:唐宁,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表人:秦佳,系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于雪山,男,1971年7月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十二社区47委8组,居住地黑龙江省富锦市建三江七星家园1期18号楼3单元301室。
被执行人:王丽娟,女,汉族,1984年6月5日出生,住所地黑龙江省富锦市七星农垦社区C区四十三委91号
申请执行人宜信惠琮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二0二0年五月十九日,根据北京仲裁委员会于ニ0二0年三月四日作出的(2020)京仲裁字第0421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于雪山、王丽娟,偿还拖欠租金及承担仲裁费用。本院经审査,第一被执行人于雪山户籍所在地虽然在鹤岗市兴安区十二社区47委8组,但已多年不在此地居住,经常居住地在黑龙江省富锦市辖区,第二被执行人王丽娟住所地在富锦市七星农垦社区C区四十三委91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宜信惠琮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于雪山、王丽娟偿还租金一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地域管辖规定,依照该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宜信惠琮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栽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法官:司尚迅 联系电话:0468-3358150
特此公告
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