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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疫情 促执行 保春耕 鹤岗法院在行动

发布时间:2020-03-04 22:17:12


    战疫情 促执行 保春耕

    鹤岗法院在行动

    为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涉农执行工作,加强涉"三农"案件执行力度,保障备春耕生产,鹤岗中院日前出台了《关于“疫情”期间促执行保春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全市法院执行局主动作为,服务“三农”,通过18条有力举措,为广大农民在疫情防控期间备耕生产吃下“定心丸”。

    《意见》指出

    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担负起疫情期间支持保障农业、农村、农民的政治责任。要创新工作思路,切实发挥执行工作服务职能,全力为春耕生产提供优质高效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要强化组织保障,组织执行经验丰富、调解能力突出的资深法官成立涉农执行合议庭,保证涉农案件执行的效率和质量。要开辟绿色通道,强化便民执行,针对困难的农民群体适时进行司法救助,保障当事人顺利开展春耕生产。

    《意见》强调

    要注重执行方式,审慎处置涉农财产,创新失信被执行人曝光渠道,加大失信惩处力度,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要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突出特殊主体的司法保护,加强网络司法查控,用足用好网上执行措施。要延伸司法服务职能,强化宣传,保障备耕,对案件执行中发现的涉农问题,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镇村提出建议,共同寻找妥善解决办法。同时,通过以案释法等形式,从事前预防、事中取证、事后维权三方面加大涉农法律知识的普法宣传力度,提升广大农民的法律知识水平和依法维权意识。

    具体内容,详见原文

    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疫情”期间促执行保春耕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在抓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做好涉农执行工作,保障群众农业春耕、备耕生产,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提高政治站位。

    全市法院要充分认识疫情防控工作的严峻复杂形势,切实担当起疫情防控政治责任,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和服务春耕、备耕的角度,加强涉"三农"案件执行和相关工作,切实担负起疫情期间支持保障农业、农村、农民的政治责任,主动作为,靠前服务,精准施策,务实担当,给农民在疫情期间的备耕生产吃下“定心丸”。

    第二条 创新工作思路。

    全市法院执行局要推出系列便民举措保春耕,丰富完善为民服务举措,切实发挥执行工作服务职能,将释法、调解等工作向前延伸,全力为春耕生产提供优质高效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真正做到司法便民。

    第三条 强化组织保障。

    全市法院要充分考虑到春耕的重要性,及时调整工作重点,组织执行经验丰富、调解能力突出的资深法官成立涉农执行合议庭,保证涉农案件执行的效率和质量,确保涉农案件执行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市中院执行局成立涉农案件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我市两级法院春耕期间涉农案件的执行工作。

    第四条 开辟绿色通道。

    在春耕期间,对涉“三农”案件通过多渠道设立“绿色通道”,速执涉农案件。特别是涉及到农民工工资、土地承包、土地权属、农用生产资料、农用大型机械、涉农产品质量、涉农雇佣关系等相关案件的执行,要优先立案、优先执行,确保当事人不因执行耽误春耕时间,促进春耕生产顺利进行。

    第五条 强化便民执行。

    两级法院执行局建立应急指挥微信群,全市统一对外公布执行值班电话、微信号以及执行投诉电话,及时处理反馈涉农案件当事人诉求。通过指挥平台、网上办案平台、事项委托平台和办案办公电话,积极督促引导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并指导当事人线上履行,通过电话协调、网上和解、约谈等便民方式执结案件。

    第六条 开展司法救助护春耕。

    对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司法救助,依法减、缓、免收执行费用,充分保障农民及涉农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在农民春耕生产的关键节点,积极协调地方政府对生活困难的农民群体启动司法救助措施,保障当事人能顺利开展春耕生产。

    第七条 注重执行方式。

    在执行土地转包、转让等涉及土地承包权、经营权纠纷的案件时,找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点,尽量通过多元化矛盾解决机制化解纠纷,促使被申请人自觉履行义务。对当事人争议较大,在短期内纠纷确实无法解决的,为不误农时、不影响农业生产,采取担保、抵押、以物抵债等形式还款,保证被执行农民不误春耕生产。

    第八条 审慎处置涉农财产。

    在“疫情”期间,为保障春耕生产,对种子、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及大型农用机械慎用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对于能“活封”的财产,尽量不进行“死封”,使查封财产能够物尽其用,以确保农业生产顺利进行。与涉农案件金融机构沟通,对符合备耕生产要求的案件当事人可以暂缓偿还贷款。

    第九条 开展集中执行保春耕系列活动。

    确定专人对近年来未结的涉农执行积案,特别是严重影响到当事群众生产、生活的“骨头案”、“钉子户”等重点案件进行认真摸排,建立执行积案清理台账,逐案制定执行方案,挂牌督办。

    第十条 加大惩处执行力度。

    对坑农害农和影响春耕生产的案件,优先立案、优先执行,让权利人在最短的时间内实现权利,尽快投入生产。对于利用疫情防控期间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涉农案件被执行人,一律按法律规定的上限进行处罚,并采用领导包案、专案执行、协同执行等措施,切实加大执行力度。

    第十一条 创新失信被执行人曝光渠道。

    通过电视台、法院政务网站、微信、微博、客户端等新闻宣传平台曝光涉农案件“老赖”,倒逼“老赖”自觉履行义务,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突出特殊主体的司法保护。

    疫情防控期间,全面权衡确保春耕生产和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间的关系,对资金暂时周转困难、尚有经营发展前景的农资生产、农资供应的负债企业,应慎用冻结、划拨流动资金等司法手段,可暂缓采取查控措施、纳入失信和限制消费措施。

    第十三条 强化善意文明的执行理念。

    备耕期间对涉农案件,必须严格依法审查,依法、文明、规范进行,并以最大的善意和负责态度注意利农、护农、便农,以最大可能减少和防范给备耕生产带来不利影响。对涉农、备耕案件在司法活动过程中的正当诉求,要及时予以研究支持。

    第十四条 用足用好网上执行。

    “疫情”期间,坚持查控、保全、评估、拍卖等执行工作“四不停”,借助执行指挥管理平台、执行应急指挥系统,通过网络查控系统、网络事项委托系统、移动执行APP等,加强网上查控、询议价、拍卖、款项过付等模式,确保防疫期间“云”执行。

    第十五条 加大网络司法查控。

    每天对有条件网上查控的被执行人财产信息进行全面查控,反馈信息第一时间告知案件承办人,便于其及时作出相应措施,保证申请人为农民的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因疫情影响受到损害。线上加大网络司法查控力度,定期密集网络司法巡查,及时采取线上查扣冻措施。

    第十六条 全力调解化解社会矛盾。

    将调解工作贯穿于涉农案件执行的始终,促进农民当事人相互谅解,化解矛盾。在疫情期间,对于涉农民为被执行人案件,从有利于备耕护耕的角度,线上约谈当事人,争取取得申请人的谅解,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前提且有效担保范围内,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使执行工作更加符合民情、体现民意。

    第十七条 延伸司法服务职能。

    要积极协调辖区内农业主管部门、新闻媒体等相关部门进行法治宣传工作,要积极向农民群众发放便民联系卡,对发生的纠纷和法律疑惑,可随时通过电话向法官咨询。对案件执行中发现的涉农问题,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镇村提出建议,共同寻找妥善解决问题的方法。

    第十八条 强化宣传保障备耕。

    根据涉农案件特点,以案释法,通过向农民群众讲解假冒农资农药、化肥种子、伪劣产品等方面坑农、害农案件,从事前预防、事中取证、事后维权三方面讲授法律知识,让农民群众知晓选购化肥、种子和农药时应注意的事项,最大范围内减少、杜绝损害农民群众耕种利益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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