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执行的史莉莉与单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黑04执12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的史莉莉与单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珠海仲裁委员会珠仲网字(2019)第53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报个人全部财产。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新南支行。
户名: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
账号:0906021429264001516
特此通知
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的史莉莉与单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在收到此令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
此 令
执行法官:司尚迅 联系电话:0468-3358150
特此公告
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