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执行的刘景玉、刘辉、王清泉、孙奎东没收财产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黑04执恢21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
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的刘景玉、刘辉、王清泉、孙奎东没收财产一案,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鹤刑二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报个人全部财产。
2、被执行人王清泉缴纳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孙奎东缴纳罚金二十万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新南支行。
户名: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
账号:0906021429264001516
特此通知
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刘景玉、刘辉、王清泉、孙奎东刑事涉财罚没执行一案,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在收到此令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
此 令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执行法官:司尚迅 联系电话:0468-3358150
特此公告
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