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当前位置: 司法公开 -> 公告

公告

送达执行裁定书:刘景玉、刘辉、王清泉、孙奎东

(2019)黑04执恢21号

发布时间:2019-11-20 16:07:21


    本院受理执行的刘景玉、刘辉、王清泉、孙奎东没收财产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黑04执恢21号执行裁定书。

    被执行人:刘景玉 ,男,1980年9月13日出生,现在监狱服刑。

    被执行人:刘辉,男,1969年7月25日出生,现在监狱服刑。

    被执行人:王清泉,男,1968年4月11日出生,现在监狱服刑。

    被执行人:孙奎东,男,1972年9月30日出生,现在监狱服刑。

    本院在执行刘景玉、刘辉、王清泉、孙奎东没收财产一案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刘景玉存款,发现其开有13处账户,支付宝账户4处但均无款可供执行、王清泉开有7处账户无存款可供执行、孙奎东开有15处账户无存款可供执行、刘辉开有6处账户无存款可供执行(其中一处银行账户存款1731.11元已扣划到法院执行款专户),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已对被执行人刘景玉、刘辉、王清泉、孙奎东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案被执行人王清泉未履行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孙奎东未履行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鹤刑二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中关于对刘景玉、刘辉、王清泉、孙奎东判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刘景玉、刘辉、王清泉、孙奎东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法官:司尚迅          联系电话:0468-3358150

    特此公告

    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