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执行的杨佳慧、司尚珍、王桂英没收财产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黑04执恢20号执行裁定书。
被执行人:杨佳惠,女,1974年10月1日出生,现在监狱服刑。
被执行人:王桂英,女,1963年3月8日出生,现在监狱服刑。
被执行人:司尚珍,女,1959年7月16日出生,现在监狱服刑。
本院在执行杨佳惠、王桂英、司尚珍没收财产一案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杨佳惠存款,发现其开有9处账户(其中一处账户1659.66元已扣划到法院执行款专户),财付通账户2处但均无款可供执行、王桂英开有8处账户均无存款可供执行,司尚珍开有14处账户(其中一处账户2998.62元已扣划到法院执行款专户)无款可供执行,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已对被执行人杨佳惠、王桂英、司尚珍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案被执行人司尚珍未履行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王桂英未履行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鹤刑二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中关于对杨佳惠、王桂英、司尚珍判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杨佳惠、王桂英、司尚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法官:司尚迅 联系电话:0468-3358150
特此公告
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