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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执行裁定书:王国强、孙凤财、李成波

(2019)黑04执恢19号之二

发布时间:2019-11-22 14:37:18


    本院受理执行的王国强、孙凤财、李成波没收财产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黑04执恢19号执行裁定书。

    被执行人:王国强,男,1967年11月1日出生,现在监狱服刑。

    被执行人:孙凤财,男,1936年6月28日出生,现住鹤岗市工农区。

    被执行人:李成波,男,1969年5月7日出生,现住鹤岗市向阳区。

    本院在执行王国强、孙凤财、李成波没收财产一案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王国强存款,发现其开有19处账户,支付宝财付通账户11处但均无款可供执行、孙凤财开有3处账户、李成波开有10处账户,支付宝财付通账户4处均无存款可供执行,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已对被执行人王国强、孙凤财、李成波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案被执行人孙凤财未履行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李成波未履行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鹤刑二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中关于对王国强、孙凤财、李成波判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王国强、孙凤财、李成波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法官:司尚迅          联系电话:0468-3358150

    特此公告

    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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