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执行的广西钱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大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黑04执44号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广西钱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华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
被申请人:王大亮,男,1989年5月29日出生,住黑龙江鹤岗市工农区。
本院在执行广西钱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大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王大亮的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大亮有可供执行财产,现已将被执行人王大亮列为失信人对外公布并限制高消费,每半年对被执行人王大亮财产核查一次,如有财产即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
终结本次对(2018)衢仲网裁字第71090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法官:司尚迅 联系电话:0468-3358150
特此公告
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