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执行的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张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黑04执133号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刘蘭奇,职务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张盈,女,1983年10月3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
本院在执行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张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鹤岗市张盈的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已对被执行人鹤岗市张盈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金人民币15,796.41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湛江仲裁委员会(2019)湛仲字第C003326号裁决书中关于对张盈判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张盈负有继续履行向申请人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给付金钱15,796.41元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法官:司尚迅 联系电话:0468-3358150
特此公告
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