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宇龙:
本院受理执行的广西钱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宇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黑04执64号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广西钱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华强,职务执行董事见总经理,住所地广西南宁青秀区。
委托代理人:牙韩卫,就职于广西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务专员。
被申请人:张宇龙,男,1991年12月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萝北县。
本院在执行的广西钱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宇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张宇龙的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被执行人债务全部未履行,未履行本金人民币4,318.07元及裁决书确认的逾期违约金。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衢州仲裁委员会(2018)衢仲网案字第71190号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张宇龙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广西钱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法官:司尚迅 联系电话:0468-3358150
特此公告
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