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当前位置: 司法公开 -> 公告

公告

送达执行裁定书:周志军

(2019)黑04执66号

发布时间:2019-09-06 10:43:22


    周志军:

    本院受理执行的北京盛元承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周志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黑04执66号执行裁定书。

    申请人:北京盛元承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冯波,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周志军,男,汉族,1990年6月1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

    本院在执行北京盛元承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周志军借款协议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周志军的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被执行人债务全部未履行,未履行本金人民币35,636.52元及裁决书确认的逾期违约金。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7)穗仲案字第8386号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周志军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北京盛元承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法官:司尚迅          联系电话:0468-3358150

    特此公告

    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