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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典型案例】刘某某、秦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组织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案

发布时间:2019-11-08 15:47:22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开始,形成了以被告人刘某某、秦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组织,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7年7月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纠集贺某某、秦某某、侯某某及另一男子(另案处理)来到蔬园乡蔬菜批发市场,刘某某持刀,贺某某、秦某某等人戴口罩,持尖刀、木棒对王某某甲威胁、殴打。在公安机关已出警的情况下,刘某某、贺某某、侯某某等人到王某某甲门市店,对王某某甲辱骂、恐吓,致使批发市场秩序混乱。2017年9月18日下午4时许,秦某某、刘某某、曲某某、侯某某(中途下车)、柳某分别乘坐王某某乙、闫某某驾驶的车辆前往隆翔家园工地找鲁某某索要欠款。到达工地后,秦某某、刘某某分别持锹把,闫某某持双截棍,王某某持铁管,秦某某向王某某丙询问鲁某某的去向,王某某丙表明鲁不在工地,秦某某、刘某某等人便对王某某丙、左某某、严某某进行殴打。严某某受伤后到鹤岗市人民医院治疗,刘某某、王某某乙到医院对等待做手术的严某某进行辱骂、恐吓,严某某由于恐惧,到离市区较远的宝泉岭医院进行治疗。2017年10月20日晚7时许,被告人侯某某与陈某(另案处理)、贺某某、李某良、李某梅、刘某连等人酒后从兴安区梦之蓝歌厅出来,李某梅、刘某连因打乘出租车与缪某正(被害人,男,24岁)及家人缪某文、祝某钧等人发生口角厮打,被告人侯某某上前用拳头将缪某正的眼部打伤,陈某用铁锹拍打祝某钧腰部一下。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缪某正右眼眶内壁、下壁骨折属轻伤一级。

    处理结果:

    2018年10月23日,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秦某某等7人犯寻衅滋事罪,被告人侯某某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向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收案后,于2018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法院判处结果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被告人秦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被告人侯某某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被告人贺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闫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被告人曲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被告人柳某某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中刘某某、秦某某等人以同学、亲属等关系为纽带,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目无法纪,恃强凌弱,逐渐形成恶势力团伙,争强斗胜,殴打群众,在鹤岗市蔬园乡蔬菜批发市场、兴安区隆祥家园工地随意殴打、恐吓他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了当地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兴安区人民法院依法严惩该8名恶势力犯罪分子,打击恶势力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起到有力震慑作用。恢复社会生活安宁,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是人民法院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重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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