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6年4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罗某、杨某纠集被告人郑某、崔某等人,先后在哈尔滨市、佳木斯市、鹤岗市设立放贷点,通过张贴小广告、微信朋友圈进行宣传,以“无抵押快速贷款”为诱饵,通过与被害人签订“阴阳合同”、“虚假合同”,以扣除“利息款”、“平台费”、“家访费”、“出车费”等名义扣除大部分借款,仅向被害人支付少量借款,当被害人表示要拒绝借款时,便以收取高额违约金为由迫使被害人接受,进而实现索取虚高借款的目的。对部分无力偿还虚高借款的被害人采取威胁、殴打等手段,以“车费钱”、“吃饭钱”、“加油钱”等名义强行向被害人或其亲属索要钱物,在发放借款和讨债过程中采用威胁、殴打等暴力和“软暴力”手段,多次有分有合地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形成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致使多名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工作、生活及身心遭受严重侵害,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
处理结果:
2018年12月21日,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某等十人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向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等十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使用暴力手段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罗某、杨某等十名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认各自犯罪,且认罪认罚,罗某家属能够积极筹措资金、返还本案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应予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罗某、杨某等十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罗某等十名被告人判处十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典型意义:
近年来,“套路贷”作为一种新型犯罪方式,让不少通过网络借贷或者民间借贷被“套路”的群众深受其害。这类新型黑恶犯罪不仅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影响市场和谐稳定。法院提醒:广大群众要树立正确的消费观,量入为出,理性借贷;不要不计后果,盲目借贷;要选择有贷款资质的正规金融机构贷款,不要轻信没有资质的非正规公司发布的“无利息、无担保、无抵押”的虚假宣传广告;一旦发现遭遇“套路贷”,要及时向警方报案,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不要因为害怕,被不法分子恐吓、威胁,在“套路贷”的陷阱中越陷越深,遭受财产损失和不法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