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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坚强司法保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9-10-23 10:50:40


    民营经济是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主体。党中央、国务院对民营经济发展高度重视,近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民营企业家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重申“两个毫不动摇”的坚定立场,作出了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壮大的重要部署。为深入贯彻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省委十二届四次全会部署,服务保障我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特制定本意见。

    一、切实转变司法理念,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1.全面贯彻平等保护原则,坚持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依法保护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推动形成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合作共享、充满创新活力、健康发展的营商环境,促进我省民营经济转型升级和健康有序发展。

    2.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法律原则和制度,对企业家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创业行为,只要不违反刑事法律的规定,不得以犯罪论处。

    3.坚持诚实守信原则,依法保护诚实守信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妥善审理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引发的民商事、行政纠纷案件,对于确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导致当事人签订的民商事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支持当事人解除合同的请求。对企业家财产被征收征用的,要综合运用多种方式进行公平合理的补偿。

    4.坚持保护产权、依法纠错原则,进一步加大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切实维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二、准确适用刑事法律,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

    5.严格执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准确把握非法经营、合同诈骗等犯罪的构成要件,防止随意扩大适用,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民营经济纠纷。

    6.严格区分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等的界限,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让民营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

    7.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市场主体及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负责人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具有从轻减轻情节、从宽处罚效果较好的,要依法适用宽缓刑罚,最大限度地支持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

    8.严格区分企业家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处理自然人犯罪不得任意牵连企业法人财产,处理企业犯罪时不得任意牵连企业家个人合法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增强民营企业家人身及财产财富安全感。

    三、切实维护市场秩序,着力打造有利于民营企业加快发展的营商环境

    9.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积极稳妥地开展涉民营企业金融审判工作,依法规制逃避金融监管、进行制度性套利的违规行为,促进我省民营经济和金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

    10.正确认定民商事合同的效力,依法保护合法交易,严格限制合同无效的范围,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合同,应当允许当事人在判决前补办批准、登记手续。严格按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认定合同性质、效力、可撤销、可解除等情形,尊重契约自由,维护契约正义。

    11.妥善审理企业改制纠纷案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准确界定产权关系,要防止超越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损害民营经济主体合法权利。对于产权有争议的挂靠企业,要在查明投资事实的基础上明确产权,防止非法侵害民营经济主体的财产权益。

    12.妥善审理公司因买卖、借款、建筑、加工承揽等产生的纠纷案件,正确划分当事人合同责任和公司的责任财产,尤其是债权人请求公司偿还债务时,要依法区分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家庭共有财产,防止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将股东个人财产和家庭共有财产用于偿还公司债务,切实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和私人财产安全。

    13.妥善审理民营企业涉股权质押、三角债、互联互保等案件,准确把握借贷案件的裁判尺度,立足司法职能促进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对商业银行、典当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以不合理收费变相收取高息、损害民营企业利益的案件,参照民间借贷利率标准处理,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14.对涉诉民营企业要严格依法采取财产保全、行为保全等强制措施,防止当事人恶意利用保全手段,侵害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对资金暂时周转困难、尚有经营发展前景的负债企业,慎用冻结、划拨流动资金等手段。

    15.加强对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的审查力度,对于恶意利用诉讼打击竞争企业,破坏民营企业家信誉的,要区分情况依法处理。

    16.加强反垄断案件审理,依法制止占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市场主体滥用垄断地位,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17.依法追究违法金融行为的法律责任,保障投资者和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资金掮客和资金融通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效规范金融秩序。

    18.依法助推法治政府建设,依法受理、公正审理涉民营企业的行政诉讼案件,强力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强化党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法治意识和依法行政观念,促进行政纠纷实质性化解。

    四、妥善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保障民营企业创新权益

    19.要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加大对侵犯民营企业知识产权行为的惩治力度,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科技创新成果和成果转化应用。

    20.妥善审理技术改造升级过程中引发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件,鼓励民营企业通过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实现产业升级,提升核心竞争力。

    21.积极响应我省改造升级“老字号”,深度开发“原字号”,培育壮大“新字号”的经济发展战略,妥善审理涉及民营企业商业秘密、农业机械专利产品、植物新品种和原产地标志保护等案件,加强对我省驰名商标、特色产品商标、传统文化特色品牌和其他知名品牌的司法保护,保障我省独具的传统文化、优势产业和特色农林牧业等行业健康发展。

    22.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审判三合一,增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整体效能。

    五、妥善审理破产案件,促进民营企业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和企业转型升级

    23.加强破产案件审理,对于暂时经营困难但是适应市场需要具有发展潜力和经营价值的民营企业,综合运用重整、和解等手段,促进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和企业转型升级。对违法违规向企业收费或者以各种监督检查的名义非法干预民营企业自主经营权的,依法予以纠正。

    24.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战略部署,发挥破产审判功能,通过清理“僵尸企业”“空壳公司”,推动建立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严格按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依法受理符合立案条件的破产案件,不得在法定条件之外设置附加条件,切实解决破产案件立案难问题。

    25.依法受理、妥善审理涉民营企业破产清算案件,做好执行转破产程序的衔接,引导和督促扭亏无望的民营企业有序退出市场。

    26.根据破产案件审理难易程度进行繁简分流,推动建立简捷高效的快速审理机制,将部分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清晰或者“无产可破”的案件纳入快速审理范围。

    27.坚持市场化导向开展破产重整工作,加强对预重整制度的探索适用,更加重视营业整合和资产重组,严格依法适用强制批准权,推动构建庭外兼并重组与庭内破产程序的相互衔接机制。

    28.依法适用破产程序中的关联企业合并破产、行使破产撤销权和取回权等手段,查找和追回债务人财产。严厉打击隐匿财产、违法转移财产、逃废债务、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犯罪行为,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债权人合法权益。

    29.协调完善破产配套制度,推动建立府院联动工作机制,妥善解决企业破产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推动设立破产专项资金,用于破产程序启动费用垫付、破产管理人报酬支付、职工工资垫付等,为“无产可破”案件提供相关费用支持。

    30.加强破产审判组织专业化建设,提升破产审判组织和人员的专业化水平。清理“僵尸企业”任务较重和破产案件、执转破案件数量较大的中级法院应设立专门的清算与破产审判庭,提高破产审判工作效能。

    六、妥善审理涉产权案件,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

    31.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产权保护的一系列重要工作部署,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依法开展涉产权错案冤案甄别、纠正活动,对受理的涉产权纠纷申请再审案件进行梳理,符合再审条件的案件,依法启动再审程序。对确属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等问题的案件,坚决依法纠正。

    32.妥善处理与政府行为有关的产权申诉案件,对于政府在招商引资、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依法形成的各类合同,因政府换届、领导人更迭等原因导致违约、侵犯投资主体合法权益的,或者因法定事由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给投资主体造成损失而未予补偿的,以及政府在土地、房屋等财产征收过程中,没有依法给予被征收者公平合理补偿的,要依法再审和改判。

    七、加大执行工作力度,保障胜诉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实现

    33.加大力度推进“切实解决执行难”工作,综合运用各种强制执行措施,加快企业债权实现。强化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力度,推动完善让失信主体“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

    34.深入开展涉党政机关执行积案专项集中清理活动,依法加大联合信用惩戒力度,促进党政机关带头履行生效判决。

    35.对涉民营企业的“老案”“难案”“骨头案”综合运用指定执行、提级执行、交叉执行、协同执行等措施,依法用好用足强制手段,穷尽查人找物措施,逐案攻关、逐案突破,保障民营企业债权及时实现。强化公正执行、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理念,依法审慎适用强制措施,禁止超标的、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最大限度减少司法活动对涉案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36.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对已经履行生效裁判文书义务或者申请人滥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要及时恢复企业家信用。对经营失败无偿债能力但无故意规避执行情形的企业家,要及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

    八、妥善处理民营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的各类纠纷案件,推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37.依法妥善处理民营企业因内部治理或在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中出现的各类股权确认、转让等纠纷案件,理顺内部法律关系,优化内部治理结构。

    38.妥善处理民营企业涉中小股东权益纠纷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保障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强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股东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在依法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同时,注重维护企业整体利益和长远发展。通过相关案件审理,引导和推动民营企业摆脱粗放式经营、家族式治理的经营管理模式,促进其向现代企业制度转变。

    九、强化法治宣传,推动形成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

    39.依托法院政务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等自媒体,发布司法信息,推进司法公开,通过举办“公众开放日”、直播庭审活动、公布裁判文书、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大力宣传党和国家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政策,及时总结公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和好做法、好经验,推动形成企业家健康成长的良好法治环境和社会氛围。

    40.加强对民营企业家的法治宣传和教育培训,提高民营企业家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积极引导民营企业家在经营活动中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恪尽责任,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

    十、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狠抓全面从严治院,切实提升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41.组织干警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深入学习贯彻省委十二届四次全会精神,领会精神实质、内涵要义和实践要求,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迅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上来,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42.坚持以“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组织全省法院扎实推进“争创人民满意好法院、争当人民满意好干警”“我为龙江振兴做贡献”活动,引导干警牢固树立“案案是环境、人人是环境”意识,切实强化“龙江振兴发展,法院人人有责”意识,强化广大干警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思想和行动自觉。

    43.认真贯彻中央、省委巡视整改要求,深刻认清全省法院存在问题的严重性、整改的迫切性,深入查找原因,分析症结,切实增强抓好问题整改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真正把整改工作牢牢抓在手上,落实到实处,通过问题整改推动全省法院工作开创新局面。

    44.认真贯彻省委深化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在全省法院开展“作风整顿年”活动,抓住审判、执行、评估、鉴定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聚焦立案、信访和人民法庭等窗口部门,盯紧管理人财物的重点岗位,持续整顿“三个坏把式”“五个坏作风”,重点解决妨碍司法公正、偏离为民宗旨、破坏发展环境、损害法院形象的突出问题。

    45.以提升基层党组织组织力为目标,强化“抓办案从抓党建入手、抓党建从抓办案出发”的理念,通过构建“党支部建在庭上、党小组设在团队上、党员形象亮在岗上、业绩体现在审判上”的基层党组织建设机制,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法院党建工作与审判执行工作深度融合,努力为司法办案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坚强可靠的政治方向引领、政治理论武装和政治组织保障。

    46.强化司法巡查和审务督察,围绕影响民营企业发展问题开展纪律作风专项检查,不定期组织明察暗访,严厉整治纪律松弛、冷横硬推、粗暴执法等顽症痼疾。

    47.组织开展司法规范化大检查,聚焦民营企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作风整顿中发现的问题,开展常态化、制度化的案件评查,着力解决司法不严格、不规范、不公正、不文明问题。

    48.强化绩效考核,把为民营企业服务情况纳入对各级法院、审判执行部门和法官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员额法官监督平台,进一步建立健全制度机制,充分发挥监督平台功能,对涉民营企业办案质效、涉诉信访、违纪举报等情况在全省排名通报。

    49.坚持对作风不佳、破坏发展环境、影响民营企业发展的问题“零容忍”,进行深挖细查,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也要追究领导责任和监督责任,特别是对问题多发频发、影响恶劣的单位要严肃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50.扎实推进“四零”承诺服务创建,进一步完善诉讼服务大厅软硬件建设,严格落实诉讼服务各项规章制度,开辟绿色通道,实行更加便捷的一站式服务,努力为民营企业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诉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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