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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发布时间:2019-10-22 10:42:56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对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的民办学校

    如何组织清算问题的批复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遵义县中山中学被终止后人民法院如何受理“组织清算”的请示》〔(2010)黔高研请字第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清算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人民法院组织民办学校破产清算,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顺序清偿。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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