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洋:
本院受理执行的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王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王洋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黑04执121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的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王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湛江仲裁委员会(2018)湛仲字第Z00365330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报全部财产。
2、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或本院偿还执行款6,367.71元及利息;缴纳执行费50.00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新南支行。
户名: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
账号:0906021429264001516
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的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王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在收到此令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
执行法官:司尚迅 联系电话:0468-3358150
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