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7日,兴安区法院召开执行协调会议,案件涉及汤原县法院、我市南山区法院和兴安区法院三家法院的债权人,兴安区法院法官聚集了诸位债权人前来参会,一同商讨被执行人张某挂靠在本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综合楼如何处理等事宜。
被执行人张某,几年前非法拆迁,暗自拆除原告江某等四人建筑面积二百多平方的建筑物,并在楼盘建设中向多名债权人借款,造成数名申请人巨大财产损失,总损失价值已超千万,楼盘没有进行后续施工至今未能竣工,而三家法院又分别对该楼盘进行了查封。如何能使该楼盘竣工?如何能让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如何能够协调三家法院的执行程序?……经过兴安区法院法官对生效执行依据、查封的先后顺序、楼盘竣工后拍卖和楼盘拍卖可能出现的问题和预期结果的利害关系,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讨论与协商,最后达成各方申请人自愿放弃利息及以下三套解决方案。1.按本金比例分割拍卖款。2.按比例继续投资该楼盘后续工作,使其竣工后进行处理。3.如流拍后,按比例分割持有该楼盘。
在执行案件当中,许多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矛盾激烈,如果采取机械性的执行手段可能会起到适得其反的效果,兴安区法院法官利用丰富的调解经验,有力消除群众双方心中疑惑,有力实现了司法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