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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绑架 一场和解

  发布时间:2013-06-05 11:04:11


    2012年春节刚刚过后的一天,大多数的人还沉浸在节日的喜庆里。我的办公室里来了一位行动迟缓、带着哭腔的老父亲。

    我请老人坐下,听他讲述了痛苦的经历。2009年12月的一天,老人的女儿张某去应聘护士,但是这一去就再也没回来。原来招聘护士只是一个骗局,招聘人秦某只是想用这样的手段绑架勒索,因为被害人张某的反抗,最终被残忍地杀害了。一个二十多岁正值青春的女儿,一个刚刚新婚月余的幸福新娘,就这样被夺去了宝贵的生命。案发第二日,公安机关就将犯罪嫌疑人秦某于家中擒获,半年后,秦某被一审判处死刑,经过上诉维持、死刑复核,2011年末的冬天,秦某为他一时贪念铸下的大错付出了最为惨痛的代价——执行死刑。

   “哎——”,我不禁长叹了一口气。一起案件,毁了三个家庭。一对父母失去了心爱的女儿,一个丈夫失去了温婉的妻子,一对父母失去了生养三十年的儿子。这样的案件,怎能不让人扼腕痛惜?

    我一边安慰老人,一边翻阅案件材料。案件是上级法院审理的,被执行人秦某户籍地、财产所在地以及申请人住所地均不在我院管辖区域内,但上级法院将该案指定给我院执行。基于上级法院的信任、看着老人的伤感、以及我自己对于工作的那份责任感,我下定决心——一定尽最大的努力,给老人一个最好的交代。

按照程序,我开始对被执行人秦某的财产进行查询。结果不出我所料,因为想要“弄点钱花”而实施绑架的秦某没有任何银行存款,名下财产只有一户尚在还贷的楼房。查明房屋的详情后,我依照法律程序对该户房屋采取了强制措施,并制定了三套执行方案。第一套,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评估拍卖,不仅程序繁琐时间久、花费评估拍卖费用、还要应对流拍等情况的发生,更会让申请人一次次地感受这段痛彻;第二套,房屋过户给申请人,由申请人继续还贷,最后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可是申请人要如何面对这户属于杀死自己女儿的人的房子呢;第三套,去做被执行人秦某父母的工作,让他们代为偿还部分赔偿款,然后由他们取得房屋的产权,但是这项工作将是十分艰难的。

    我将申请人请来,向他说明了被执行人秦某名下房屋的情况,并向他言明,虽然房屋是在被执行人秦某的名下,但是该户房屋首付时只交纳了房款全额的30%,其余部分为银行按揭贷款,贷款期限是二十年,现在还款不足万元,所以能够视为被执行人财产的为这套房屋价值的35%左右,被执行人秦某的名下没有其他财产,所以可执行的财产与判决书确定的标的额相差甚远。

    在向申请人反复说明情况并征询对三套执行方案的意见后,我决定先尝试难度最大的第三套执行方案。

    一天下午,我和一名同事驱车来到被执行人秦某父母家中。秦某的父亲迎到院门外,随秦某的父亲进屋以后,看到秦某的母亲脚上裹着纱布坐在床上,我关切地问了一句“大娘,脚怎么了?”“哦,前几天在外面崴的。”在这自然的寒暄之下,我很自然了进入了此行的主题。在谈话的过程中我了解到,秦某也曾经是乖巧听话的儿子,但是大学毕业以后一直没有找到正式工作,自己做生意也没有赚到钱,处个女朋友也因种种原因没有成,秦某的父母认为一定是女朋友的事情给了孩子太大的打击,才让他们印象中的乖孩子做出这种傻事来;秦某名下的这户房子,其实是父母交的的首付;从保存完好、整整齐齐的还款票据上我也看出贷款都是秦某母亲还的也并非虚言;从购买房屋到办理入户、再到装修房屋都是父母一直在操劳。

    我向秦某的父母说明,这户房屋我已经按照法律程序查封了,至于他们说房款一直是他们交的,可以讲证据整理提交给我们,如有必要我们会组成合议庭进行听证。但是我也向他们言明,即便能够证实房款是他们出的,但是可以视为秦某在世时对秦某的赠与,还是属于秦某财产的。对于他们的付出我表示理解,并适时地提出了我的执行方案——按照房屋市面价值的35%赔偿给申请人,然后按照继承取得房屋,因为房屋购买了三、四年了,应该有增值,这样的话就既赔偿了申请人,而他们也会在经济上没有什么损失。

    预想的方案是好的,但是由于双方的对立情绪,我不得一次次地分别跟申请人和被执行人秦某的父母做工作,讲明利害关系。因为双方父母的年龄都比较大,我不忍心他们大老远地乘车颠簸,我一般都在电话里与他们沟通。就这样,我无数次地在电话里与双方一边说明法理、道理、情理,一边宽慰他们伤感的情绪,慢慢地引导他们进行角色对换,慢慢地让他们理解对方。终于,这个案件按照我最理想的方案和解并实际履行。最为重要的是,失去女儿的父母不必再被强迫地一次次回忆这个悲剧;失去儿子的父母为犯错的儿子承担了赔偿责任,心底不会再有任何愧疚。

    一场绑架,破碎几个家庭;一场和解,平复数个心灵。也许我们不应该带着感情去审判,但是我们应该带着感情去执行。因为付出一分真情就会换回一分理解,换回一分理解就会赢得一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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