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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生活陷困境 起诉离婚不支持

发布时间:2018-06-25 14:22:55


    王某(女)与郝某(男)自由恋爱,于1998年3月举行民间婚礼结为夫妻,2000年9月补办结婚登记。婚后,男在外经商,女在家照看孩子,一家三口生活过得有汁有味。可天有不恻风云,最近一两年,王某做生意十分不顺,赔了好多钱,使家庭生活质量大不如前,于是王某就产生了与郝某离婚的念头,一纸诉状将郝某告上法庭,要求与郝某离婚,并要求郝某抚养孩子并承担抚养费。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与郝某系自由恋爱成婚,婚前有感情基础,婚后十多年更培养了深厚的夫妻感情,两人偶尔的争吵不足以促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当家庭生活出现意想不到的困难和特殊状况时,双方不应选择逃避,夫妻间应彼此信任、支持、谅解,为营造和谐幸福安宁的家庭生活共同努力。为此,判决不准予王某与郝某离婚。

文章出处:南山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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