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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不能剥夺未成年人的遗产份额

  发布时间:2013-09-10 10:17:13


    近日,我院受理了这样一起继承纠纷,原告小张(14岁)状告自己已过世的父亲生前所立遗嘱无效。老父亲在临终前立下遗嘱,将全部遗产赠给了一直照顾自己的邻居,对于自己的亲生儿子小张却分文未留。这着实不符合常理,老人怎么可能不给自己尚未成年的孩子留下遗产,反而把遗产都给了“外人”呢?经过了解才得知原来由于小张迷恋上网,早早就辍了学,在社会上瞎混,经常还因小偷小摸被抓进警察局,张某百般教育,可小张就是屡教不改。在老张病危期间,小张也没有回家照顾自己的父亲,这让老张彻底对小张失去了信心,所以立下遗嘱,一分钱遗产也不给小儿子留下。现在老张去世了,小张按照父亲的遗嘱将一分钱也得不到,所以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宣告该遗嘱无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应按照遗嘱办理。”按照这条规定,看来小张真的要什么得不到了。但《继承法》又同时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法院最终判决,由于小张属于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张生前所立的遗嘱确实属于部分无效,小张尚未成年,理应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剩余部分才能由其邻居继承。

    可见,为了法律在充分尊重公民自由处分个人财产的同时,也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利益,对于未成年人的法定继承人,法律是禁止以遗嘱方式剥夺其继承权的。在本案中,小张虽然得到了法律的支持,最终得到了老张的遗产,但小张也应该从父亲“无情”的遗嘱里受到了教训,以后应该更加努力进步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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